政采百科第120期:小额政府采购工程,必须把施工资质作为资格条件吗?
一个1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由于未达到招标规模标准(400万元),所以必须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对于这样的小额工程,也必须要求供应商具备施工资质吗?施工资质必须作为资格条件吗?
答案是很显然的,需要。《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也就是说,资质要求是《建筑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强制要求,与工程的金额大小无关,也与工程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无关。
但也有一些特殊的工程确实是不需要施工资质的。《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不适用本法,也就不需要依据《建筑法》第十三条取得相应的资质。
这是因为,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具有临时性和简易性等特点,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按照《建筑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农民在农村自建的低层住宅,量大面广、情况千差万别,以较为简易的居多,要将这类农村自建住宅都纳入《建筑法》管理难以做到。因此,《建筑法》规定这两类房屋建筑不适用该法规定。
还有一类工程不需要施工资质,就是国家已经取消资质管理的工程,比如园林绿化工程。2017年3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删除了《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的条件。住建部又紧接着发布通知,要求各地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
因此,总结一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以及国家已经取消资质管理的工程,是不需要将施工资质作为资格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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